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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管理办法

时间:2016-07-18 15:48供稿单位:湖北省预防医学会打印字号: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作者的敬业、奉献、求实、创新精神,促进我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事业的科学发展,湖北省预防医学会设立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弘扬“无私奉献、爱岗敬业、严谨求实、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激励广大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作者,为人类健康事业的科学发展和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授予范围和对象包括:长期从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的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医学教育、政策制定、行政管理、基层公共卫生实践等工作,为促进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事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重大、特殊或突出贡献的、就职于湖北省内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  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每三年授奖一次。不设奖项和奖励等级。每次奖励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10 名,其中管理人员不超过30%。对获奖人颁发奖章及奖励证书。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湖北省预防医学会成立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卫生管理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据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管理办法及其评审标准,负责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的评审工作。湖北省预防医学会学术部负责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会发展贡献奖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会发展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荐的获奖候选人的评审工作。
(二)决定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会发展贡献奖拟获奖人选。
(三)对评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九条  湖北省预防医学会学术部负责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评审和奖励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的决议。
(二)负责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初审、终审、公示、奖励与发布等环节的具体事务。
(三)提供有关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推荐、评审、奖励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评奖标准
第十条  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获奖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科学道德。
(二)热爱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事业,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三)从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工作或管理工作15 年及以上的在职人员。
(四)在本职岗位上刻苦学习,潜心钻研,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在全国、本地区或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
第十一条  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获奖者尚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长期在一线或艰苦边远地区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食品安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岗位工作,业务技术精湛,成绩突出,曾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长期从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教学工作,在教学方法、教材编写、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成绩卓著,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曾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教学二等以上成果奖励。
(三)长期从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在基础研究、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应用研究等领域有创造性成果,研究报告得到政府部门认可,研究论文在国外有影响力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曾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长期从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技术服务工作,在科技成果的推广、开发中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曾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
(五)长期从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事业管理工作,能根据国家医疗卫生改革政策,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创造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经实践检验,能够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曾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
(六)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勇于担当,无私奉献,为防范、处置和应对事件做出特殊贡献,并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表彰。
 
第四章  推荐
第十二条  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候选人由湖北省预防医学会和各市、州预防医学会组织推荐,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十三条  推荐机构根据湖北省预防医学会的通知和推荐要求进行择优推荐。对长期坚守在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一线工作岗位或基层工作岗位并做出重大、特殊或突出贡献的候选人应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  各市、州预防医学会推荐的候选人,应从本管辖区域(包括县、市、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卫生、计生服务等机构综合考虑产生,并会同所在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联合考察,形成共同推荐意见,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对重大特殊贡献的人选,省预防医学会会同被推荐人所在单位直接推荐。
第十六条  湖北省预防医学会推荐的候选人,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征求被推荐候选人所在单位意见,形成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各推荐单位限额择优推荐的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候选人,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选材料。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八条  湖北省预防医学会学术部负责对候选人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要求推荐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不提交评审。
第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推荐材料,由湖北省预防医学会学术部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采用会议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获奖人选,拟获奖人选需到会评审委员2/3 以上(不含2/3)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被推荐为候选人或为其直系亲属者,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评审接受社会的监督,采取公示制。拟获奖人选在湖北省预防医学会网站向社会公示两周。
第二十二条  公示通过的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拟获奖人选交由湖北省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湖北省预防医学会向获奖者颁发奖章及奖励证书,并公布获奖人员名单及其主要事迹。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获奖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两周内,向湖北省预防医学会学术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湖北省预防医学会学术部负责异议的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学术部可组织有关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湖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湖北省预防医学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预防医学会制定,经湖北省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并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预防医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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